換向手把
應符合以下其中一項:
a) 若換向手把由單一釋放機構操作,則手把與扶手或手把與車台側面之間在手把換向時經過扶手或車台側面的弧形範圍內應有一大於50mm的間隙(如圖1)。該間隙應允許一直徑為12mm的探棒施小於20N的推力時可通過長度50mm。
b) 應提供多個釋放機構,且至少有一個釋放機構位於手把的一邊手臂上,與扶手平面或車台側面頂部的距離小於200mm(如圖2)。
注:7.3(a),(b)旨在減少手把換向時夾住小孩的手指的可能性。無論是間隙足以移走小孩的手指(當小孩的手在扶手或車台側邊時),還是至少有一個操作機構位於手把上以便於操作者在操作手把時靠近小孩,都可看到手把移動時小孩的手是否在手把的行程內。
7.4 腳踏板
步車應裝有腳踏板,若步車設計為多個小孩使用,每個小孩應有一個腳踏板。
注:本要求旨在避免小孩坐在車台上時,腳接觸到地面。
7.5 可拆卸件
任何設計為可拆卸的零件,其移動對小孩會產生危險,因此,應按照以下方式把它安裝上車台上:
(a) 小孩在車台上時,不易觸到這些零件;或
(b) 防止小孩操作,即除非操作該機構所需的力至少為40N,該機構不可是一個快速釋放機構。
注:要指定釋放機構的具體位置并確保在各種使用狀況下都不容易接觸到小孩,這比較困難。
零件移動時,不可產生如AS1647.2附錄D或NZS5822附錄D所述的吸入或蠶食危險。
7.6 停車裝置
車台應設有一種或多種如8.5.2所述的停車裝置以防車台移動,且停車裝置的釋放機構應位於小孩坐在車台上時不易接觸到的地方。
7.7 鎖定裝置
7.7.1 總要求
折疊車台至少需有一個主要的鎖定機構以及一個附加裝置。
7.7.2 一道鎖裝置
一道鎖裝置於車台的正常操作狀態應能鎖定折疊機構,該鎖定裝置可為手動操作且須正方向的動作釋放它。
7.7.3 二道鎖裝置
二道鎖裝置應與一道鎖裝置獨立分開。當把車台展開使用時,二道鎖裝置應能自動鎖定,且需正方向的動作釋放它。釋放二道鎖不會釋放或影響一道鎖。若框架与車身或框架與座椅可分開,則二道鎖應在框架上。
釋放一道鎖時,二道鎖允許車身底部上方任何表面的任何折疊動作不可超過正常操作與完全折疊間的總移動距離的1/3。
注:一道鎖裝置與二道鎖裝置在設計和操作上可以相同,所提供的操作裝置須符合二道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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