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傘的輻條末端必須加以保護﹒
4.1 相互間可活動的部件
4.2 折疊及滑動机构
本要求不适用于座位寬度小于140mm的玩具﹒
含有折疊机构的玩具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玩具推車及搖籃車若帶有可折疊到小孩身上的把手或其它結构部件時﹕
· 必須至少有一個主鎖定裝置及至少一個輔助鎖定裝置﹐而且兩种鎖定裝置都要直接作用
在折疊机构上﹒當玩具直立時至少有一個鎖定裝置能自動產生作用﹒
· 玩具測試后﹐不能折疊且鎖定裝置不能失效﹒
· 若玩具推車及搖籃車在不使用其中一個鎖定裝置時能保持部分直立﹐在這种情況下﹐玩具也應進行測試﹒
2)不存在把手或其它結构部件折疊到小孩身上危險的推車及搖籃車﹕
· 應至少有一個鎖定裝置或安全銷﹐鎖定裝置可以由手動產生作用﹒
· 玩具進行測試后﹐不能折疊而且鎖定裝置或安全銷不能失效﹒
· 若玩具推車或搖籃車在不使用鎖定裝置時能保持部分直立﹐玩具也應進行測試﹒
3)帶有剪切動作等其它折疊机构(如熨衣板﹐折疊椅及桌等)的可折疊玩具﹒
· 必須有一個安全銷或鎖定裝置﹒
· 玩具測試后﹐不能倒塌且鎖定裝置不能失控﹒
· 能產生剪切動作的可活動部分之間的間隙必須小于5mm或大于12mm﹒
4)上述1)﹑2)﹑3)條款范圍外﹐含折疊或滑動机构玩具﹐用來承載或能承載小孩重量并存在夾傷手指危險﹐其活動部件之間的間隙不得在5mm与12mm之間﹒
4.10.2 驅動裝置
驅動裝置及發條應符合以下要求﹕
· 驅動裝置應加以閉封﹐并在經過跌落測試或翻倒測試及沖擊測試后不應有可触及的利邊或尖點或存在有夾傷手指或身体其他部位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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